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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是否应由旅行社赔偿?
www.happysanya.com.cn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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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不详 来源: 不详
案情介绍:
1999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10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赔偿丢失物品损失。而该旅行社辩称在组织此泰港澳旅游团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此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遗失随身携带物品后,该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元港币,给出事游客积极的同情和帮助,因此,从道义上,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案例评析:
1、 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因旅行社的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李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也即丢失的物品是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2、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该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其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由此规定,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作为旅行社,则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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